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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电子签名法与认证市场准入

2005-05-28

如果说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开创了我国网络立法先河的话,那么今年4月1日对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来说,又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因为从这一天起,被誉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电子签名法》的生效,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何有效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电子签名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交通处马森述处长。

国务院法制办:电子签名法与认证市场准入: 适应形势 应时而生

记者:资料显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来自业界和学术界的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突出。如今,理想已变为现实,作为起草者之一,您能否为我们回顾一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经过?

马森述:在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在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因此,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量虽与传统商务相比数额还比较小,但其发展迅猛,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等活动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效力等法律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使电子商务的发展遇到法律障碍。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书面形式”、“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要求的有5000多个。比如《海商法》对提单、《保险法》对保险单证、《票据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都有“书面形式”和“盖章”、“签章”的要求,但是,并未规定数据电文、电子签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通过立法形式对电子签章活动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002年12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送审稿中涉及的有些问题已超出了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应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解决。经过同国务院信息办商量,我们在送审稿基础上重新组织起草。

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开始着手电子签名的法起草工作。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草案)》。会后,经过进一步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4年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草案进行审议;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电子签名法与认证市场准入: 内容精炼 重点突出

记者:《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其亮点是什么?

马森述:我国《电子签名法》只有36条,十分精炼。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联合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做法,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安全有效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能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对于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起到两个作用,即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解决什么条件下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上,参照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规定,以目前国际公认的成熟签名技术所具备的特点为基础,明确规定了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数据电文,通俗地讲,就是指电子形式的文件。由于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以书面文件进行商务活动而形成的,使电子文件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适用,形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因此,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为此,《电子签名法》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规定了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规定了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确定标准。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缺乏信任。双方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考虑到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保证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擅自提供认证服务,《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

同时,为了确保电子签名人身份的真实可靠,《电子签名法》要求认证机构为电子签名人发放证书前,一方面必须对签名人申请发放证书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还必须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认证机构擅自停止经营、造成证书失效、使电子签名人和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

——设立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于电子签名人一方,《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两方面义务:

一是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当知悉密码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

二是要求其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时,提供的有关个人身份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对于认证机构一方,《电子签名法》规定了三方面义务:一是要求其制订、公布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在内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并使交易对方能够在认证书中证实或者了解有关事项;三是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国务院法制办:电子签名法与认证市场准入: 意义深远 影响广泛

记者:《电子签名法》的生效施行,将对社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马森述:首先,《电子签名法》的施行将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后,最直接的影响就在于,赋予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利用电子签名从事民商事活动;人们会逐步摆脱纸文档的束缚,更多地利用互联网从事日常活动,包括网上购物、网上付款、网上申请、网上报关报税等等,签署一份合同将会更加方便。

其次,《电子签名法》可以提升公信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电子签名法》是为了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法律效力、确立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而制订的。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人们就难以树立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信心,电子商务就难以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一是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三是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促进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网络价值,促进网络经济的繁荣。

再次,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虽然《电子签名法》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性法律问题,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有利于我国今后的信息化立法。

总之,制订《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可以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电子签名法与认证市场准入: 配套完善 综合推进

记者:您认为目前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要注意什么问题?

马森述:《电子签名法》贯彻实施需要许多配套法律法规来完善。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它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乃至行业性规范作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律的配合,以营造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电子签名有效应用还需要各个部门在一起做很多完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样还需要更多法律法规的出台来完善整个信息化法律。

《电子签名法》贯彻实施需要综合推进。在美国,2000年就有了电子签名法,但电子签名技术在美国一直没有实现,因为美国采用电子交易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高,银行用的也都是老机器,电子交易仍然延续传统技术方法,主要依靠信用卡和信用调查公司。一位美国专家对中国电子商务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阻碍中国电子商务成功的因素可能有两个,一是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二是在没有旧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最新的数字签名技术,市场是否认可还是未知数。

《电子签名法》虽然可以为网络交易提供法律保障,但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靠一部法律不能完全解决诚信问题。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需要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共同营造整个行业的诚信环境。

同时,《电子签名法》出台后,原来传统交易环境中的一些还不完善的方面,有可能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如我国物流配送体系还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城市道路交通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修改,有关个人隐私保护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等。这就需要各方协调用力,综合推进,以保证《电子签名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电子签名法与认证市场准入: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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