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5
劳动标准体系: 什么是劳动标准体系劳动标准体系是指由劳动领域内多种类、多层次的劳动标准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套体系对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加快实现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劳动领域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标准体系的作用一是为劳动保障工作实行科学管理提供了重要基础。各种劳动标准为劳动管理提供了目标和依据,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具体化和定量化;同时,各个劳动标准系统也为各自劳动专业实行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在本专业内实行有序化管理。 二是促进普遍提高劳动效率的有效方法。劳动定员标准系统的建立,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优化配置;劳动定额标准系统的实施,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等的提高;其他各种劳动管理标准系统的健全,有利于工作程序、操作办法的科学化,从而减少重复性、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消除浪费,节约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从整体上大幅度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社会保险标准等的建立和实施,为合理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打下了基础;而劳动关系建立和调整的有关标准的颁布实施,为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依据,并进而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契约形式详细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系列相关劳动标准的贯彻实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四是推动劳动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根本措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客观要求劳动保障事业相应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此,必须在劳动领域加快推行标准化工作。劳动标准体系的健全,既为劳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勾画了蓝图,又为标准化工作的落实提供了体系保证,有利于促进劳动领域各方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综上所述,劳动标准体系具有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劳动者权益、调节劳动关系、推进劳动领域标准化等功能,发挥着全面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标准体系的特点1.目的的复合性。劳动标准体系的对象范围是整个劳动领域,涉及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条件、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管理等多方面,其目的是要使这些有关方面都达到最佳有序化。其中,既要着眼于劳动者劳动能力、技能水平等的提升,又要追求劳动效率的大幅度提高,还要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总之,要力争劳动和劳动关系秩序以及经济效益、礼会效益三者都达到最佳状态,因而其目的具有复合性,较之工业标准体系的日的内涵更丰富。 2.结构的复杂性。这是由劳动领域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从体系横向角度看,可以划分为若干劳动专业,比如就业、工作条件、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安个卫生、社会保险、劳动行政管理等;从体系纵向角度看,可以划分为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若干层次。而且,从其他不同角度,还可以有多种划分办法,反映其他结构状态,因而其体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3.领域的多样性。劳动领域范围宽广,劳动标准的对象性质多种多样。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其中,具有自然属性的劳动标准对象里,还可分为人体的生理自然属性(如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智力程度等),又可分为某些特定用品的物理、化学自然属性(如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锅炉、压力容器等)。具有社会属性的劳动标准对象里,还可以分为劳动管理关系(如车间主任、工段长对一般劳动者的管理关系),又可分为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如雇主雇佣劳动者,双方形成劳资关系)。 另外,还可分为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调节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力市场的活动等。因此,劳动标准体系面对的劳动领域具有多样性,较之工业标准体系的领域更为丰富多彩。 4.功能的整体性。劳动标准体系虽然结构复杂,领域虽然宽广多样,其各个具体劳动标准系统虽然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但作为体系而言,其功能更强调并反映出整体性。这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标准体系的形成过程即是劳动领域实施标准化的过程,劳动标准体系的功能就是全面、系统推进劳动领域的标准化活动,促进整个劳动事业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二是劳动标准体系内各个具体劳动标准系统的功能是相互协调、衔接的,不协调之处即应及时调整,以利于功能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5.环境的适应性。 劳动标准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与中国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相连,既受环境的重大影响,又反作用于环境。由于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特点是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仍较大等等,因此,劳动标准的制定一定要适应其对象所处环境、条件,既不要过分超前,更不要落后,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同时,劳动标准体系的逐步健全-定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二者关系,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劳动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校准劳动标准体系整体功能以及具体劳动标准系统功能的作用目标,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标准体系的理论基础中国劳动标准体系离不开理论指导。从理论基础看,劳动标准体系主要以下列三方面理论为支撑,其中既涉及自然科学理论,又涉及社会科学理论。第一是标准化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标准化的方法原理,这是制定劳动标准,形成劳动标准系统所必须遵循的原理。主要有简化原理、统一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所谓简化原理,即将超出必要的多样性发展中的多余的、可替换的、低功能的环节删除掉,这是制定标准的前提。所谓统-原理,就是确定-致性,并使一致性与被取代的事物之间具有等效功能。所谓协调原理,即制定标准必须进行协调,使每一个标准在本标准系统中处于恰当位置。 所谓最优化原理,即追求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是标准系统的管理原理,这是形成劳动标准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原理。主要包括系统效应原理、结构优化原理、有序发展原理、反馈控制原理。所谓系统效应原理,就是强调标准系统和体系的整体效用超过标准个体效应的总和,说明标准体系的重要性。所谓结构优化原理,是指标准体系内部结构必须有序化、合理化、有效化,从而达到优化,这是提升标准体系整体功能的关键环节。所谓有序发展原理,是指标准体系要随着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而适时调整、完善,这是使标准体系不被历史淘汰、永保活力的保证。 所谓反馈控制原理,是指标准体系要随时吸收各方面信息,根据信息进行管理,这是标准体系实现目标的决定性因素。第二是系统理论。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沦、协同学理论、突变理论等。其中尤其以系统论、控制沦、信息论作用最大。所谓系统论,即用系统的观点、动态的观点、等级的观点来认识、把握标准体系;所谓控制论,即根据自适应组织系统理论、最优控制理论等来改进、完善标准体系;所谓信息论,即强调根据信息及其交流来调节标准体系。 第三是劳动经济理论。包括就业、失业理论,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劳动关系及其调整理论,劳动法学理论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标准体系的健全,都需要这些相关理论的支撑。除以上三方面理沦基础外,还涉及现代科学管理等理论,这里不再赘述。 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标准体系的内涵劳动标准体系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框架和内部结构与其他领域标准体系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的--定特殊性。与其他领域标准体系一样,劳动标准体系是一个多维结构。一般而言,其他标准体系--主要指工业标准体系,可以划分为三维(领域、级别、种类)结构,或划分为六维(领域、级别、种类、层次、序列、隶属)结构。劳动标准体系由于其领域的多样性,既有自然属性标准,又有更多的社会属性标准,其各种标准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大,具有序列、层次关系的也不很多,因此,可以将劳动标准体系划分为一个三维结构,即专业、种类和级别。 第一维"专业"是指劳动领域内的专业划分,这是依据劳动领域的多样性所确定的。可以划分为就业、工作条件、劳动关系调整、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行政管理等多种劳动专业。这些专业中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就是劳动标准的对象,通过对这些对象制定劳动标准,就形成了各该专业的劳动标准系统。若干劳动专业的劳动标准系统的组合,就构成了专业维,用x轴来表示。 第二维"种类"是指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种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基础类劳动标准,比如专用劳动标准术语、符号、代码、图形、标志等。二是管理类劳动标准,比如劳动管理目标标准、劳动管理项目标准、劳动管理程序标准、劳动管理方法标准等(或者也可以把管理类劳动标准按效力层次划分为法规类劳动管理标准、规范类劳动管理标准)。三是工作类劳动标准,比如用人单位内的部门劳动工作标准、岗位劳动工作标准,包括劳动工作目的、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责任和权利、工作质量要求和效果等。 四是技术类劳动标准,比如锅炉、压力容器的产品安全标准,劳动安全标准,劳动卫生标准,工伤评残标准等。其他类劳动标准,指上述几类劳动标准包括不了的劳动标准。在以上几类劳动标准中,应是管理类劳动标准数量多、范围广,但目的的现实情况是技术类劳动标准发布最多。这儿类劳动标准构成厂种类维,用Y轴来表示。 第三维"级别"是指各种劳动标准适用的层次范围。反映制定和发布劳动标准的机构的级别。按国家标准体系的级别划分,劳动标准可划分为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和企业级四个级别。但由于劳动标准体系所具有的目的复合性、结构复杂性、领域多样性等特征,因而其四个级别的相互关系与工业标准等具他标准体系中四个级别的相互关系不同。其中,国家级劳动标准,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家标准化机构通过法定或行政程序制定、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行业级劳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但在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级劳动标准,是指由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标准化机构制定、发布的在该地区内适用的劳动标准。其中,地方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劳动标准可高于国家颁布的相应劳动标准;由地方标准化机构颁布的劳动标准,在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企业级劳动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发布的在本企业内适用的多种形式的劳动标准。这四级劳动标准构成了级别维,用z轴来表示。概括而言,x轴专业维、Y轴种类维和Z轴级别维构成了劳动标准体系的三维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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